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80號原告 鄭香權 被告 藍翠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金門縣○○鎮○○路○○○巷○○號,此有原告所提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金門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蕭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