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9號原告金達國際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寶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東正元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東正元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9,34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5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月20日
書記官許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