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4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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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宗校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68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宗校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為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裁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所載「2人向具有家庭暴力方治法」,應更正為「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及所載「應完成認知輔導(內容:法律教育、兩性平權)24週(共48小時)」後,應補充記載「之加害人處遇計畫」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楊宗校基於單一之違反保護令犯意,在密接時間內,先後多次受通知均未前往接受處遇計畫之違反保護令行為,係遂行單一犯罪決意之同種類行為,且侵害之法益同一,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
三、被告前妻 林癸廷 雖具狀表示撤回告訴,惟被告本案所犯違反保護令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自不生撤回之效力,依法仍應為實體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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