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42號原告 陳正雄
江美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吳仁子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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