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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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208號上訴人 林鳳嬌 被上訴人 林金海
林新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即明。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清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