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7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美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美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美花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上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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