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8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柳諳昇即受刑人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柳諳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下稱受刑人)柳諳昇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受刑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1萬元,經受刑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聲請人依受刑人之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影本各1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2份附於執行卷宗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實逃匿,依前述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揆滿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