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6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翁榮傑受刑人蕭全益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榮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翁榮傑因受刑人蕭全益犯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於該署一○一年度執字第五九九○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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