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麗萍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歐麗萍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陳立祥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