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8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857號聲請人台北影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青中 代理人 吳錦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8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大象影片製作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北│99年4月5日│24,721元│DD0000000│││司 張乾達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