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小字第4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暨反訴原告 許雅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暨反訴被告 曾妍淩
陳珮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
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關於小額訴訟程
序,上訴不合程式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9年8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
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業於
109年9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為憑,惟上訴人迄
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
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等件在卷可佐,揆諸
首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