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6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6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永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永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翁永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確定,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7年2月確定,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於民國106年6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確定,並分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7年2月確定。
經移送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有期徒刑終結日期為109年5月2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
154日(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為160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12月26日(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為108年12月20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6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81481號函及所附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上開有關縮短刑期日數與縮刑期滿日期記載之差異,應由聲請人或執行機關再予查明,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