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6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宗吉具保人吳欣蓉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欣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後段、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被告宋宗吉前因涉嫌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8813號起訴書所載之妨害自由等犯罪事實,經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吳欣蓉繳納現金後釋放,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在卷可稽。嗣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再囑託司法警察按址拘提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113年4月26日之刑事報到單、司法警察報告書、現場照片在卷可查,具保人經本院通知未督促被告到庭,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刑事報到單附卷足參。又被告並無在監在押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為憑,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林奕宏法官楊世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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