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038號第1039號第1188號第1189號第1195號第1201號第1320號原告 張靖璇
王筠婷 劉晏黃裕誠 董宗良
王語莉
林品萱 被告 楊承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訴字第11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林志洋法官陳苑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科達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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