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20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031號
原   告  蔡宗霖
被   告  鄭欽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
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依原告起訴
狀記載地址送達,竟遭查無此人退回,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
,本院遂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該裁定之公示送達公告已於
102年10月25日揭示於臺北市萬華區公所公告欄,依民事訴
訟法第152條規定,於102年11月14日發生效力,有臺北市
萬華區公所102年10月25日北市000000000000000號函
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
,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李易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