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聲請法官、書記官迴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五號聲請人 郭麗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法官、書記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一三號、九一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九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沈方維法官簡清忠法官吳謀焰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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