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五八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新福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六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鄭雅萍法官吳麗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