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90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繆仁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繆仁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繆仁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民國104年1月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7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7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31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2年度審訴字第584號判決有期徒刑9月、5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6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
104年度審訴字第644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10月確定,及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250號判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8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受刑人於104年1月6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所示之刑,嗣受刑人於107年7月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
7年7月6日法授矯字第107017109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