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29號原告 余樹池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遠證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4,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2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