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94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401號
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
法定代理人  孫卓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資凱 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肆
佰肆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原
告已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佰捌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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