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401號
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
法定代理人 孫卓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資凱 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肆
佰肆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原
告已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佰捌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