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0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0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089號債權人屏東縣○○○區○○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代理人 李福奎 債務人 陳俊明
陳秋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參仟參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暨按上開標準收取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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