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286號聲請人 楊昱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28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001│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02│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03│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04│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05│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06│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07│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08│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09│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10│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11│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12│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13│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14│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15│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16│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17│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18│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19│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20│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21│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22│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23│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24│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25│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26│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27│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28│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29│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30│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31│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32│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33│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34│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35│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36│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37│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38│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39│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40│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41│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42│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43│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44│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45│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46│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47│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48│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49│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050│太冠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6-ND-0000000-0│1000│└──┴─────────────┴─────────┴──┘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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