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1061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慶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3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二行內關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之情事,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