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834號聲請人 李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梁玉芬法官陳麗玲法官黃書苑法官周舒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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