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0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畇霈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畇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拘役 陸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陳畇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6年1月11日│106年2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4283號│698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524號│106年度易字第1319號││├────┼───────────┼───────────┤││判決日期│106年3月17日│106年5月1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524號│106年度易字第1319號││├────┼───────────┼───────────┤││判決│106年4月17日│106年6月12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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