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均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均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張均福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五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編號3-5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惟仍應與附表編號3-5之罪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472號裁定)。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王義閔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受刑人張均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槍砲彈藥刀械管│││例│例│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併│││││科新臺幣1萬元│├────────┼───────┼───────┼───────┤│犯罪日期│98.2.3│98.1.27│98.1月某日│││││-98.2.3│├────────┼───────┼───────┼───────┤│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彰化地檢98年度│彰化地檢98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339號│毒偵字第339號│偵字第1382號│├───┬────┼───────┼───────┼───────┤│最後│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98年度易字第│98年度易字第│98年度訴字第││││671號│671號│153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7.21│98.7.21│99.1.22│├───┼────┼───────┼───────┼───────┤│確定│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98年度易字第│98年度易字第│98年度訴字第││││671號│671號│1537號││├────┼───────┼───────┼───────┤││判決│98.8.10│98.8.10│99.3.29(撤回││判決│確定日期│││上訴)│├───┴────┼───────┴───────┼───────┤││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5347號(編│彰化地檢100年││備註│號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度執更字第1765│││已執畢)│號(編號3-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10萬元)│└────────┴───────────────┴───────┘┌────────┬───────┬───────┬───────┐│編號│4│5││├────────┼───────┼───────┼───────┤│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新臺幣6萬│併科新臺幣6萬││││元│元││├────────┼───────┼───────┼───────┤│犯罪日期│97年10、11月之│98.1.25-98.2.3││││某日-98.2.3│││├────────┼───────┼───────┼───────┤│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彰化地檢98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382號│毒偵字第1382號││├───┬────┼───────┼───────┼───────┤│最後│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526號│52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6.24│99.6.24││├───┼────┼───────┼───────┼───────┤│確定│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0年度台上字│100年度台上字│││││第5792號│第5792號│││├────┼───────┼───────┼───────┤││判決│100.10.26│99.3.29│││判決│確定日期││││├───┴────┼───────┴───────┼───────┤││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765號(│││備註│編號3-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