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竊佔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255號原告 潘鈴冰 被告 吳鏡秋 上列被告因毀損及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高玉舜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玉玲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