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458號上訴人 汪慧瑜 被上訴人 張益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古振暉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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