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醫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醫上字第29號上訴人 謝孟綺 訴訟代理人 鄧翊鴻 律師複代理人 陳令軒 律師被上訴人 賈慶璧 即采欣診所
鄭毓婷 胡美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複代理人 李秉哲 律師
張家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4月15日上午10時30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林翠華法官陳心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