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33號聲請人桃園市楊梅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紅光 非訟代理人 傅忠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文瀛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不動產附表。○○○鎮區○○段○○○○號、821建號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釋明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