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再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147號再審聲請人 李鳳 即告訴人受判決人 羅霓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46號,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再審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訴訟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李鳳僅係告訴人,並非檢察官或自訴人,核非法定再審聲請權人,則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林美玲法官洪耀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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