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育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育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育彰因犯詐欺等數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第1至5號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新修正第50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併參見本院卷第1至3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3年9月22日中分檢 惠嚴 103執聲614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檢附之附表)。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其修正前舊法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新法改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ꆼ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ꆼ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ꆼ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ꆼ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案經比較新舊法後,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許育彰所犯如附表編號第1至5號所示之各罪,其中編號1號所示各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所示之罪則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且受刑人許育彰於103年7月16日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經該署執行書記官告以上揭新修正刑法之規定,並說明如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則無法易科罰金等相關利益與不利益之情形後,受刑人許育彰仍當場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且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筆錄上簽名確認在案,此有103年7月1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是本件受刑人許育彰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之權利。據上,本件檢察官因依受刑人之請求而為本件聲請,於法即無不合。
四、本件受刑人許育彰因犯詐欺等數罪,經本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76號判處如附表編號第1至5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第1號所示各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附表編號第2至5號所示各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在案。經本院審核相關判決,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楊萬益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許育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共5次│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共12次│共12次│││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30日-│101年10月30日-│101年10月30日-│││102年1月5日│102年1月5日│102年1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898、6956號│字第2898、6956號│字第2898、6956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6│103年度上易字第76│103年度上易字第76││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7日│103年5月7日│103年5月7日│├─┼──────┼─────────┼─────────┼─────────┤││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6│103年度上易字第76│103年度上易字第76││定││號│號│號││判├──────┼─────────┼─────────┼─────────┤│決│判決│103年5月7日│103年5月7日│103年5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3年度執│(編號2-5數罪併罰│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備註│字第9113號│已定刑有期徒刑2年2│字第9114號││││月)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9114號││└────────┴─────────┴─────────┴─────────┘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許育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共8次│共5次││├────────┼─────────┼─────────┼────────┤│犯罪日期│101年10月30日-│101年10月30日-││││102年1月5日│102年1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898、6956號│字第2898、6956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6│103年度上易字第76│││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7日│103年5月7日││├─┼──────┼─────────┼─────────┼────────┤││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6│103年度上易字第76│││定││號│號│││判├──────┼─────────┼─────────┼────────┤│決│判決│103年5月7日│103年5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備註│字第9114號│字第9114號│││││刑期屆滿106年10月│││││29日(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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