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9號原告 石春燕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嘉和遊覽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34,01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0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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