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69號原告 李名裕 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 律師被告林卓兼法定代理人 林宏胤 共同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 律師
林忠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14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兩造當事人親自到庭。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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