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58號原告駿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興盛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律師複代理人 王筱涵 律師
許坤皇 律師被告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介文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 律師
林邦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陳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