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4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4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文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壹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柒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五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債務人謝文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7月17日止累計224,173元正未給付,其中221,778元為消費款;2,395元為循環利息(2017/6/20~2017/07/17);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