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95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江嬌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世錩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6,71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