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37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提供行政資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71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對於民國96年8月2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0371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林惠瑜法官楊莉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