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原名 黃勇勝 訴訟代理人 劉思顯 律師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婚姻案件(97年度中簡字第32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吳崇道法官劉麗瑛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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