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字第769號
原   告  張樹品
被   告  蔡忠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平鎮市○○路○○○號5樓之2,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件附卷可稽,且本件係本於侵權
行為有所請求而涉訟,其侵權行為地係在桃園縣平鎮市,是
依首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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