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08號原告 方翊馨 被告 翁琦淮 上列被告翁琦淮因誹謗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82號),經原告方翊馨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被告被訴誹謗犯行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因被告侵入住宅及加重誹謗犯行而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另以判決駁回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紹瑜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