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57號原告 邱茂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振寧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4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0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4萬7,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