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29號原告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志宇 訴訟代理人 蔣美龍 律師被告 陳文德 訴訟代理人 張天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調整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原告就起訴之全體承租當事人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性,並有調取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87號卷宗以確認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