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40號聲請人即原告乙○○相對人即被告台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蘇炎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縣政府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