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431號原告 黃詩雯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0樓上列原告與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6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1,000÷3×2》=3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