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執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140號聲請人 李岳霖 相對人指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威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6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名稱之記載,應更正為「指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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