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543號上訴人 羅文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敏鈺 等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3月22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543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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