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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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執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114號抗告人相對人天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凱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游宏緯 間因本院110年度勞執字第114號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110年10月25日收受「第2次抗告狀」,如抗告人係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以抗告逾期駁回原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則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此未據抗告人繳納,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