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105號聲請人 杜淑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1日所為之109年度亡字第76號宣告杜淑珍(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之判決,應予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外孫女 張惠晴 於民國109年7月27日以聲請人於102年7月23日失蹤為由,對聲請人為死亡宣告之聲請,經本院以109年度亡字第76號判決宣告聲請人於109年7月23日下午12時死亡,惟實際上聲請人尚生存,爰依法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經本院於110年5月31日以109年度亡字第76號民事裁定宣告死亡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亡字第76號民事卷宗可稽。聲請人今尚生存之事實,據其提出身分證及健保卡為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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