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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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5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林國棟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8
8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於101年12月11日以101年度聲字第4028號裁定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理由為被告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云云。為此被告實感委曲,蓋因被告長期於大陸地區工作,與家人失聯,不知遭傳喚及通緝,係因去年聯絡上父親後始知遭通緝,隨即主動返台投案,被告並未逃亡,因返台後隨遭羈押,未及處理家中事務,希望能先停止羈押、回家安頓父親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林國棟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緝字第5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6月,聲請人上訴本院,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882號判決上訴駁回,聲請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1年12月26日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最高法院於102年1月3日送最高法院檢察署執行,並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執字第7號執行,此有本院前案紀錄表及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可稽。聲請人既經判決確定並移送執行,已非在押被告身分,自不得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所為所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許文章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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